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