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自发布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