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3 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团中央下属单位干部)贪污公款 5600 万余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为由,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进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大成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和徐平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杨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设定的辩护目标就是尽一切能力挽救当事人的生命,并为此倾注了大量的精力,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承办律师顶着高层批示 “ 严办 ” 的压力,秉承着对当事人生命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在出庭辩护和近两年的与河北省高院的口头及书面沟通中,不厌其烦,反反复复陈述不应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判决。
承办律师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上进行充分论证,从死刑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刑事慎杀政策的具体适用、不谨慎死刑的危害后果、金钱和生命的价值衡量、死刑案件最高证明标准的应用,涉案资产的权利瑕疵、当事人对资产的不全面控制状态、资产的追回、自首情节、国内同类案件的对比等等各个方面,既有宏观理论论述,又具体而微地分析案件证据,绵密周详地论证了不能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观点。 经过近两年反复的权衡,河北省高院承办人和审判委员会最终接受了辩护律师在本案中 “ 慎用死刑 ” 的观点。 2012 年 2 月中旬,在对案件事实和性质不做任何改变的情况下,河北省高院撤销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至此本案圆满办结,二位辩护律师以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湛的辩护技能拯救了当事人的生命,获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真挚深沉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