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民事侵权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
一、简要案情:
某日下午18时许,赵某携女友吴某和朋友刘某一同入住圆梦旅社。晚21时左右,赵某与女友吴某使用房间内燃气热水器洗澡,洗完澡后两人略感头晕,未加注意便同床入睡,刘某睡于同室另一床。次日凌晨,赵某醒后发现自己和邻床的刘某枕边均有呕吐物,女友吴某嘴发乌,鼻孔流血。赵某和刘某遂喊醒圆梦旅社负责人周某,三人一同将吴某送往医院抢救,后吴某不治身亡。经刑事技术鉴定,吴某系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内窒息死亡。现场勘察证实,吴某入住的旅社客房内的燃气热水器安装不符合规范,热水器直接安放于住宿房间内,且未安装排放废气的管道。
二、法院裁判:
本案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原审法院经再审认为,本案系多人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而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圆梦旅社在客房内不合规范的安装燃气热水器的行为与赵某、吴某打开燃气热水器洗澡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吴某的死亡。判令对吴某的侵权赔偿责任由圆梦旅社承担50%、赵某承担30%、吴某承担20%。
三、笔者观点:
因本案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规定,本文仅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法院将本案中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为“直接结合”值得商榷,宜认定为“间接结合”为好。理由如下:
《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两种认定将导致不同的后果,侵权人承担不同的责任方式,前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后者则是按份责任。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圆梦旅社安装燃气热水器的行为和赵某、吴某打开热水器洗澡的行为是《解释》第3条规定的“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还是属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其著作《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中对“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具体含义给予诠释,该书认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 “对间接结合的理解应注意,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笔者以为,结合本案案情,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的把握和认定:
一要看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是不同种类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者是损害在法律上可以区分的,则致害的结果不具有同一性,按单独侵权行为处理;如果是在法律上不可分的,则再产生“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还是“间接结合”侵权的判断问题。本案中吴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而亡,未受到其他侵权行为伤害,这一损害后果显然不具有可分性,进而产生了“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的判断问题。
二要看数行为的发生有无时间先后。把握好时间的结合来区分多个行为的结合,进而区分“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进一步说,当数个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竞合,同时发生,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一般则为“直接结合”;如果不是同时发生,而是连续发生的,并在时空上形成关联的进程,则一般为“间接结合”。本案中圆梦旅社房间内的燃气热水器已安装多时,且曾发生过类似的旅客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但一直未予整改,而吴某等入住后洗澡的行为时间在后,二行为发生的时间相隔甚远,二者结合发生致吴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属“间接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