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律师法庭上陈述意见整理:
(1)覃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覃某驾驶车辆辗压并未死亡的邓*群,造成邓死亡,应承担直接的侵害后果。即使存在之前大卡车的侵害事实,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邓*群确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已颁布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说明无论从现有法律或即将生效实行的新的司法解释的立法理念,都应当认定被告覃某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广西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下简称那岭乡政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询问笔录及被告覃某自己的供述,可以确认,在此次事故发生前,被告那岭乡政府与被告覃某所在计划生育站去南宁是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联合执法行为,属于其共同履行职责的行为。通过恩城乡政府的答辩状,我们也能看到“2009年5月22日,为支持大新县那岭乡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大新县那岭乡政府的请求,……同意将桂F7173*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借给大新县那岭乡政府使用”,由此可以认定那岭乡政府是为了履行其职责才借来车辆。并且,此次联合执法行动是那岭乡政府主动提出并积极予以协调、配合的。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因此,那岭乡政府所做的这一切亦应视为其在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那岭乡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新县恩城乡人民政府(下简称恩城乡政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肇事车辆桂F7173*为恩城乡政府向那岭乡政府出借的车辆。然而,经过鉴定,该车辆为性能不合格车辆。虽然被告恩城乡政府辩称该车辆年审合格,但众所周之,年审合格并不能说明其在出借时该车就是合格的,不然怎么会出现鉴定结果显示的不合格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车主恩成乡政府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将带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借用给他人使用的过失行为与被告覃建飞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行为,其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因此车主恩城乡政府应当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新县那岭乡计划生育服务所(下简称那岭乡计生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那岭乡计生所作为直接侵权人的主管单位,应当为其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大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承担代偿责任。
根据被告那岭乡计生所证实,计生所实际上是受被告大新县计生局及那岭乡政府双重领导。计生所的业务经费是由大新县计生局拨付,那岭乡计生所不能独立财务核算,因此,大新县计生局应当为其下属部门所承担代偿的责任。
(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于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被告车辆桂F7173*在上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本案的赔偿应当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新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