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潇敏律师法庭陈述意见:
1.本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建飞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该认定书是在经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及调取证人证言后作出的比较权威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效力是大于其他一般证据。虽然被告多次表示该认定书不能确定受害人邓*群就是被告致死,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有力证据来证明其的观点,更重要的是,在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后,被告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亦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2.被告在2009年5月27日向交警部门出具的《补充材料》中,详细说明了当时事故发生时,被告是明知其碾压到人的。并且,被告在补充材料中所述内容与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该材料的真实性。
3.根据多人当场的证人证言显示,在受害人邓*群第一次被大卡车撞击后并未死亡,有证人发现受害人仍有心跳,并且拨打了120急救。由此可以证明被告的碾压行为才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此结论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