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5-1 23:09:3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本站编辑
1、大新县那岭乡计生办此次“行动”并非大新县计生局统一安排的行动,大新县那岭乡计生办也没有对本次行动向大新县计生局汇报。因此,大新县那岭乡计生办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应由计生办来承担。
2、大新县那岭乡计生办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其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应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