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5-1 23:08:0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本站编辑
1、借车行为合法。车辆借出后,车辆的支配权与受益人均属于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其再将车辆转借给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是其行使对车辆支配的权利,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车辆使用人和支配人承担。
2、借出的车辆已经交警部门年检合格,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借出的车辆不合格并非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车辆实际使用人没有谨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车辆不合格不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