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5-1 23:07:0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本站编辑
1、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认为,其是协助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从事计生工作,其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应是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来承担。
2、本案在确定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为履行职务主体,其不应再作为履行职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