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覃某认为本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客观事故,将责任全部归其承担显失公平。
覃某认为:在某驾车辗压受害人邓*群之前,受害人邓*群已被逃逸的大卡车撞击,是否死亡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相关部门作出的受害人死因报告认定受害人头部受压崩溃死亡不排除系之前逃逸的大卡车所为。因此,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归覃某其本人承担不公平。
2、覃某认为其作为大新县那岭乡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其此次事故是在执行职务返回途中发生,其执行公务的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应由其单位即大新县那岭乡政府计生办承担。
3、原告主张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证据不足。认为受害人提供的户口本有手工改动痕迹,证据有瑕疵,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