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3日22时35分,邓*群(本案受害人)驾驶桂FAD39*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廖某沿省道213线由大新县方向往崇左市江州区板利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省道213线193km+615m(广西民族师范学院门前)路段,被一辆从后方驶来的大货车碰撞,致使邓*群、廖某抛跌在路面上,肇事后大货车逃逸。
2009年5月23日22时45分许,覃某(本案被告一)驾驶桂F7173*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言某、谢某、农某、黄某、黄某等五人,六人均为广西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由南友高速路崇左收费站驶上省道213线,由崇左市江州区板利乡方向往大新县方向行驶,行使至上述事故现场,碾压倒在西侧车行道上的邓*群,造成邓*群死亡。事发后,覃某驾车逃逸。
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崇公交(二)认字【2009】第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建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