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违约,终止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原告将车辆退回被告,被告将车款等共计25万余元退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40万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贷利息、向被告百色公司借款17万元买车利息;4、判决被告支付保管费21600元;5、判令被告百色公司退回购车手续费5000元;5、赔偿车辆损失87042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6年2月18日通过被告百色公司第广西汽车公司订购解放双桥牵引车一辆,并支付了5000元给被告百色公司作为购车费用。原告与广西汽车公司就车辆价格达成了协议,约定车辆价格为2244000元,由原告先向广西汽车公司交纳定金2000元,待交清车款、临时车牌费、保险费及养路费等用用后即可提车。2006年2月28日,我依约向广西汽车公司交纳了定金2000元,同年3月16日,原告通过百色公司以汇款的方式向广西汽车公司支付了25万元。同时,原告持百色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委托证明到广西汽车公司处提车。广西汽车公司将车辆交给原告时向原告提供了吉林省公路养路费票据和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发放的临时行车号牌各一张,并承诺已对该车办理了保险。同月18日,原告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并由原告负责修理。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广西汽车公司提供车辆的出厂合格证和购车发票,但广西汽车公司均以原告不是购车人汇款人为由予以拒绝,而百色公司也以原告自行提车为由拒绝提供。由于没有车辆发票及合格证,致使无法办理该车辆入户手续。经与被告和广西汽车公司多次协商退车事宜未果,特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