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公司辩称:
1、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我公司既不是本案车辆买卖关系的买方,也不是卖方,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我公司与原告是委托合同及借款合同保证关系。
2、原告要求我公司退回购车手续费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我公司不存在违约,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超过部分不应支持。
广西汽车公司的答辩意见:
1、原告黄某官是与百色公司签订《汽车消费借款购车合同》,与百色公司之是存在买卖关系,我公司并未收到过原告的购车款,临时养路费、临时车牌费、临时保险费等费用,我公司与原告黄某官不存在汽车买卖关系,我公司是本案的第三人,不存在违约。
2、可以利益损失的支持,应以一方违约为前提,我公司不是原告黄某官与百色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主体,且在交车过程中,不存在延期或拒绝交错车的行为,车辆也没有任何瑕疵,我公司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所提交的证据,都与本案无关。
3、我公司没有向原告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的义务。因为向我公司购车的是百色公司,支付购车款的也是百色公司。所以,我公司只有向百色公司提供车辆合格证和发票义务,没有向原告交付的义务。
4、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