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当得利可否作为“替补”
如果原告变更案由,以不当得利起诉呢?《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为标准,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除看错账户汇错款外,“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要件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的债权人负证明责任。因为在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中,给付人都有给付的原始目的,给付都是有初始原因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没有合法根据则是法律对受益人的受益是否为法律所定利益的归属的后续评价。原告通常亲历或了解给付不当得利中财产发生移转的原因,以及移转原因消失的法律事实,并认为被告受益无合法根据。原告对被告占有现状的否定评价是建立在否定自身移转财产行为的基础上的,故原告应更有能力对自身的移转财产行为提供证据,这是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
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和引导诉讼:1、一般情况下,责令原告举证证实被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由原告针对被告所作出的解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或者原告举证足以推翻被告抗辩理由的,法院可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原告举证确属客观不能,而依常理被告应当持有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提交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单有银行存汇款凭条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或不当得利。在此提醒债权人,为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的材料,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明确,从而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刘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