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发生婚外情的男女,女子被男方家属打了一顿。事后,女子表示,想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就得写下10万元借条。不料,男子照做后,女子持借条将男子告上法庭。
情人索要10万借条
王可(化名)在南昌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妻子住在进贤县。王可业余时间喜欢到舞厅玩。2003年5月,王可结识了孙女士,不久两人发生了婚外情。2007年4月,婚外情被王可的妻子发觉,王可的妻子将孙女士痛打了一顿。之后,两人的感情渐渐淡了下来。“我提出分手,王可不同意。”孙女士表示,她被打了,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就得写下10万元借条。2007年11月,王可向孙女士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注明,今借孙女士人民币10万元。
对簿公堂,持借条索要欠款
可是王可并没有兑现承诺,10万元“借款”一直没有“返还”孙女士。孙女士于是将昔日情人王可告上法庭,要求王可返还10万元借款。2008年1月,进贤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王可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当初,孙女士被打的时候觉得吃了亏,于是强迫他写下了借条,自己写借条只是敷衍孙女士。孙女士则答辩称:当初,王可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向她借了这10万元钱,借条足以说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近日,法官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庭外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支付这10万元钱给原告。
律师:“孤证”难成定案依据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认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恋人之间、情人之间财产纠纷案日益增多。杨峻说,一般情况下,借条有借款人的亲笔签字,可以认定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除了有借条,还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比如说清借款地点、时间、款项来源、借款用途等,“孤证”难成定案依据。
他同时提醒,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明确的认识,无论何种原因给他人出具借条,应当对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但如果一方能够找到相关证据,证明当事另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写借条,则该借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