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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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释[1999]19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