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为该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以下规定的范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在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