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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

 

发表时间:2008-11-6 23:07: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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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99929日以法释[19993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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