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11-6 23:07:45 来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下: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