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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刑辩委律师赴北京参加大成刑辩学院高级研修班

 

发表时间:2017/6/20 19:13:5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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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5日,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刑辩委熊潇敏律师、陈广华律师、卢瑜律师(实习)赴北京总部参加大成刑辩学院第三期高级研修班进修。本期研修专题——热点经济犯罪辩护。

  大成刑辩学院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辩委下设的刑辩业务研修机构,致力于全国刑辩律师的业务交流与提高。大成刑辩学院第三期高级研修班结合社会经济热点,请到国内知名法学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原最高法院研究室法官,结合刑辩领域新动向,重点解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经融证券领域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前沿问题和典型案例,吸引了来自大成各分所及大成外的各省市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约180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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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研修班上,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主讲《经济类刑事案件辩护中的证据运用问题》,以典型案例对经济类案件中的证据突破进行解析,重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瑕疵证据、非法证据的应对、排除的辩护技巧运用,为刑辩律师实务操作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

  除典型职务犯罪以外,本期研修班上值得关注的还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友谊律师主讲的《金融诈骗案件的辩护》。韩友谊律师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着手,重点解读刑法第三章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实质。韩友谊律师要求学员注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诈骗罪构罪的充分必要条件,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诈骗,还应从欺骗行为是否实际给被害人造成了错误的认知,是否基于这种错误认知而处分财产。如果犯罪嫌疑人基于这种欺骗行为导致其认知与财产处分完全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置,那么欺骗行为构成诈骗,应以诈骗罪论处。反之,如欺骗行为尚未达到可以完全蒙蔽被害人一切认知、无法做出其他正确财产处分时,此时被害人所做的财产处分属于“被害人承诺”,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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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本期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平律师主讲的《内幕交易罪的辩护路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主讲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最为引人关注。徐平律师对近年来公司高管、证券行业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关于国家有权机关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形的认定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应对方案,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辩护提供了参考。肖飒律师从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的现状与发展着手,重点解读互联网金融涉嫌违规违法的风险点,就各地市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新规进行分析比较,为互联网金融业的刑事合规业务、非法经营罪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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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学术界、律师界对法律实务的探讨外,本期大成刑辩研修班还请到了原最高法院研究室法官黄应生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裁判规则进行解读。黄应生法官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最高法院历年对此类案件的答复、最新司法解释动态进行解读,归纳了现阶段审判裁判规则,认为不以偷逃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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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研修班授课的还有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知名大律师赵运恒、许昔龙、娄秋琴,从他们的授课、分享中,学员们拓宽了刑辩思路、提升了刑辩技术,从中感受到了刑辩大咖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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