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黄某1996年经人介绍恋爱,1998年登记结婚,2015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小汽车归男方所有,车的按揭贷款由男方承担;房屋一套归孩子所有;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各人其他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离婚后,女方起诉要求撤销调解书中的房产赠与。
【分歧】
第一种意见:因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和生效,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判决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因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尚未转移,女方可以主张撤销财产的赠与。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另从《物权法》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赠与房产一旦经法院调解书予以确定,就赋予了其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也属于孩子所有。(作者: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