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许某某原系原告桂林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聘用的销售员,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从事销售业务。因许某某在销售业务中尚有部分货款没有收回,2015年8月31日,由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2015年应收款清收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乙方承诺保证在2015年12月25日前将未收回货款62526元全部清收回甲方,若逾期未能收回,则未收回的应收款转为乙方个人向甲方的借款,并由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未收回款项5%的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该责任书还约定乙方在清收工作中因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货款回收困难或损失的,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经核实后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或者予以核销;因乙方未收回应收款而转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甲方有权按司法程序向乙方追收;乙方按约完成清收任务时甲方按其制定的2015年应收款清收配套政策给予奖励等内容。2016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应收款清收通知》,被告负责清收的货款尚有9116.49元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清收完毕,否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将直接转为个人借款,并按每月5%收取资金占用费。许世武于2016年6月18日签收该通知。2016年7月8日及8月6日,原告分别再次向被告发出上述类似通知,要求被告付清未收回的货款,被告未付。2016年7月5日,原告就本案纠纷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8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受案范围为由向原告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单位与被告某某签订了《2015年应收款清收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对许世武未收回的销售应收款,许世武承诺在2015年12月25日前收回,逾期则许某某自愿将未收回的应收款转为其个人向原告的借款,该案应为欠款纠纷,由许某某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是原告公司的销售员,销售产品和清收货款是被告履行职务的行为,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清收货款形成的争议是劳动争议而不是债务纠纷,原告以债务纠纷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
由被告许某某归还原告桂林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306.47元。
【评析】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015年应收款清收责任书》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而达成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由此引发起的争议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而非普通债务纠纷。因此,本案纠纷的性质是劳动争议。原告就本案争议在起诉前曾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定,该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该委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仲裁程序已经完结,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在责任书中达成的约定,是针对被告在销售业务中已经发生的货款回收问题进行平等自愿协商形成的,而不是原告事先预设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并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收回货款业务是被告作为销售业务员的本职工作,被告在责任书中承诺货款风险由自己负责,不与其业务职责相冲突,也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责任书中约定被告享有完成清收任务得到奖励的权利,也负有不能完成任务由自己承担货款的义务,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被告不能完成清收任务的情形下,原告按责任书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欠款5306.47元,予以支持。
(作者: 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