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王某自行在该空间内安装空调外机及广告牌,紧靠原告的店房(距原告所有的9号房的橱窗1.32米、距离雨棚0.32米),不符合空调外机安装的《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虽该规范非强制性规范,但是行为人在安装空调有可能对他人权益产生影响时仍应予以遵守。案涉房屋在建造时未预留空调机位,对空调外机的安装确实造成不便,但使用者在安装使用空调时仍应以不影响他人利益为限,未规划空调机位并不能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10室南墙外的空调外机以及空调外机外面的广告牌。本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刘罗成 张昌凤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