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在2013年欠黄某30万元债务,黄某向其追偿未果。黄某在调查李某财产时发现李某在皇廷国际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处房产,此房产属于预售房屋,在房管部门李某进行了预售房屋登记。对李某购买的预售房屋能否采取保全措施?
【分歧】
能否保全此预售房屋,存在两种不同的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保全此房屋,此房屋产权不属于李某,不能对产权不明的不动产进行保全。
第二种意见认为,能保全李某购买的预售房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能保全李某购买的预售房屋。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签订商品房预购等。纳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具有物权效力。
房屋预售是买卖行为,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使买卖行为具有物权性质。因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当事人的预告登记具有产权登记的预先确权性质。所以,可以明确的是,保全李某的预售房屋是可行的。
李某的预售房屋具有产权排他的性质,在目前对其采取保全措施是合法有效的。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熊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