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债务追偿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从粮管所与付某家属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内容看,付某家属并未放弃粮管所垫付赔偿款项之外的赔偿索赔权。法律意义上的“默示同意”有严格的界定条件:1、法律有规定的情况;2、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债务的免除限定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时,方为有效)。根据案情可以推定付某家属将全部死亡补偿款的追索权转移给粮管所。但在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况下,不能由此推定付某家属允许粮管所处分其完整债权并从中获利。由此可见,在付某家属未直接向债务人黄某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情况下,本案债务追偿超出部分的权利人仍是付某家属,而不是粮管所。故粮管所从中所获利益(25万元-20.6万元=4.4万元)没有合法根据。若该利益在实践中得以实现,则粮管所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粮管所与付某家属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其债务代偿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黄某应偿还粮管所先行支付的赔偿款20.6万元。粮管所超出债务代偿部分的诉讼请求,无合法根据,应予驳回。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王永东 黄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