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诉讼策略:浴场内昏迷而死如何选择诉讼方案

 

发表时间:2011/9/28 8:24:3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0年1月19日,胡某进入新王子浴场泡澡。之后,胡某与朋友通电话,让朋友黄某在外面等待。黄某等了10来分钟,没有见胡某出来,发现胡冬莲已经昏迷。在得知没有打120的情况下,黄某拨打了120。120急救车赶到后,发现胡某已昏迷10分钟,经现场诊断为脑血管意外,继发性高血压。在县医院住院两天,胡某因情况恶化,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10年1月27日治疗无效死亡。死者胡某与新王子浴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由于泡澡房间的结构不符合标准,造成高温缺氧,引发其脑梗塞致死。同时,浴场内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告知什么人群不适合进入该场所。更为严重的是在胡某昏迷时新王子浴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救护车,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因此,作为新王子浴场业主的被告对胡冬莲的死亡负有重大过错。故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胡冬莲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53988元的50%,即226994元。

  【分歧】

  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若违反了附随义务,又该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没有支付费用,也未进行泡澡,与新王子浴场没有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新王子浴场提供的服务没有瑕疵;胡某的死亡与新王子浴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和新王子浴场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与胡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胡某进入新王子浴场提出洗浴要求,新王子浴场工作人员同意,并将其带入浴室,则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胡某是否缴纳费用、是否泡澡都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与服务合同的成立没有必然关系。

  2、事发当日浴场没有张贴警示标志。根据《淋浴业经营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对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易就浴的警示标志。新王子浴场没有张贴相关警示标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瑕疵。被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与胡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它是相对于当事人间明确约定的合同主义务而言的,具有从属性、不确定性。就本案而言,经营者所要承担的合同主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洗浴服务,同时还要承担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可靠的洗浴场所及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如明确警示“小心滑倒”等;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应当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

  根据《淋浴业经营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对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易就浴的警示标志,而被告没有张贴相关警示标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瑕疵,确存在违约行为。

  4、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而且对方往往并没有因一方当事人履行附随义务而提供相应的对价,若对附随义务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制,则会造成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内容也表明经营者违反附随义务,应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考虑到经营者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邓春玲 蔡静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
更多与 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 相关新闻: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专项非诉法律服务(已委托·广西某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电站关停法律
·7月28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广西某某畜牧公司行政诉讼案(已委托)
·5月3日上午熊潇敏律师在南宁中级法院开庭·2月2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与来宾某投资集团洽谈重
·2018年1月11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中级法院开庭·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刑辩委组织《律师办理刑事

 
上一篇律师析案:以他人身份证、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有效吗?
下一篇银行卡取款案例: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