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当天经过磋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正式合同未能在原定的期限内签订,至此,责任不在任何一方。另外,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而马华作为购买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证人刘启华出庭作证,来证明开发商当场表示没有商量余地这一事实,符合一手房交易市场的一般惯例,法院予以采信。在此表态绝无商量余地的情况下,马华没有与开发商再继续磋商并无不当,不能以此就认定马华是恶意毁约。现马华要求解除购房及车位预订单,双方均同意解除,法院则予以准许。
法院认定,本案所系定金合同的解除不能归责任何一方,因此判决被告开发商将100万元定金返还给原告马华。
法官点评:“定金”与“订金”大不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谭永玮
消费者在购物时,常会遇到支付给商家“定金”或“订金”的要求。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和赔偿性质。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消费者违约时,定金将不予返还。而对于“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协商解决。本案中的购房预付款属于“定金”,但由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有不公平之处,因此原告返还定金的诉请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广西专业律师网/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应对霸王条款据理力争
如今在这调控的敏感阶段,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或定金合同)前务必要更加小心。尤其是在购买一手房时,对开发商单方面给出的种种霸王条款,如限制买房者要求调整合同条款的权利,合同条文笼统,对于主要事项约定隐藏、模糊,单方面加重买房人(减轻开发商)违约责任等,也应据理力争,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