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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房屋买卖撤销案例:二审法院支持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11/11/7 9:12:1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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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宅房屋买卖撤销案例:二审法院支持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案例

  2010年6月4日,武威市民范女士在武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介绍下,投资18万元购买了该开发商开发的临街商铺1间。可是几个月过去了,这间商铺却迟迟没有租出去。

  范女士到市场打听到,曾有人不明原因死亡在她购买的商铺中。范女士说当初开发商卖给她商铺时,并没有说明商铺曾经死过人,这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此去年年底,范女士将武威某房地产公司告上凉州区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她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她的房款。

  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武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房屋的买卖变更以产权登记为准,现在房屋已经登记在范女士的名下,所以范女士状告开发商要求退款没有根据。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范女士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有效,据此驳回了范女士的诉请。

  于是范女士向威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该案件在武威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武威某房地产公司表示,商铺里死人的事确实没有给范女士说明,但并不影响商铺的使用价值。对此范女士表示,开发商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隐瞒了商户重大瑕疵,所以双方签定的合同并不在公平、自愿基础上产生,应认定为无效。

  武威市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武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隐瞒商铺内有人死亡的重大瑕疵事实,对范女士来说显然属于重要事实,对决定是否购买该商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昨日记者获悉,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范女士和武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买卖合同。开发公司退还范女士购房款18万元。

  ●律师说法

  问题:买房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所谓的“凶宅”,可否撤销合同?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房内曾发生自杀、凶杀等重大事实,如果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房屋出卖方隐瞒了以上重大事实,导致买方作出购买此房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购买方可以以出售方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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