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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陷阱取证”取得的证据能否得到法院采纳?

 

发表时间:2010/10/31 8:40:22 来源: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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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计算机世界》刊登启事,向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赔礼道歉;

  3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600 000元;

  4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购机款394 250元、房租3 000元、公证费10 000元)共407 250元;

  5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应在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返还购机款394 250元后,将激光照排机退还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

  6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 010元、财产保全费15 520元、审计费60 000元,均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负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二、六项;

  2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四、五项;

  3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130 000元;

  4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所支付的公证费10 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 010元,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负担2 386元,由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共同负担8 6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 010元,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负担2 386元,由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共同负担8 624元。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2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项;

  3变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房租3 000元、公证费10 000元)共13 000元;

  4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应在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返还购机款394 250元后,将激光照排机退还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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