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买卖双方串通签订“逃税协议” 法院宣判无效

发表时间:2008-09-07 11:03: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签订“逃税协议”,以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目的的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无效,同时依法驳回原告(买方)要求被告(卖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

    2008年2月24日,原告杨某向被告王某某购买位于敖汉旗某镇临街房产  
一套。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王某某向杨某转让房产,王某某的交易税费由杨某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杨某在合同中将房价少写了5万元。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王某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同日,杨某支付定金4000元,王某某出具了收条。由于王某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某认为王某某构成违约,故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王某某承认确实签订了定金协议,也收取了杨某4000元定金,但过后认识到协议中故意做低房价是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故不愿意再与杨某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此只同意退还4000元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说法:

    法院认为,当事人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某承担,但又将房价少写,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由于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王某某所收取的4000元定金应当返还。
相关新闻: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有偿出租自己协议无效 受害人损失自己担
··法院首次适用一物一权 离婚自行分房被判无效

推荐文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 徐州“一夫二妻”区委
家庭矛盾起纠纷 老父率 组图:鸟巢闭幕式上燃

热点文章
 
· 房屋维修合同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房屋维修协议书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