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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发表时间:2008-9-7 10:42:53 来源: 作者: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本案中,刘某为坡头镇仁和中学挖土,属提供一种劳务的行为,其获得的报酬也就是其提供劳动力的价值,其合同标的为挖土这一劳务行为;其提供的劳务不具有独立性,他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挖土,并接受学校的指挥管理;至于挖土的工具――锄头由刘某提供,这本身不是技术性劳务,这一工具由谁提供对合同性质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挖土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技术性,如果刘某不挖,其完全可以将合同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实际上,刘某的妻子、儿女等也参与挖土,也正说明了这一点。综上,本案刘某与坡头中学之间属雇佣合同关系。
  我们不难看出,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在诉讼中,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才有利于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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