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新疆库尔勒市民陈合伟与家人本是高高兴兴地回老家河南漯河探亲旅游,孰料在火车上惨遭横祸——当列车运行至三门峡境内时,正在列车车厢内休息的陈合伟突然被不明物击伤左眼,导致失明。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南昌铁路局赔偿陈合伟医疗费、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金、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3万元。日前,该院将全部执行款交付陈合伟。
2006年8月19日,陈合伟持西安至漯河硬座客票乘坐被告南昌铁路局所属南昌客运段值乘的2204次普快列车回老家漯河探亲。当列车运行至三门峡境内时,陈合伟在车内突然被不明物击伤左眼。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撕裂伤”。医院根据病情为陈合伟做了左眼球摘除手术及左眼眶植入义眼手术,其左眼完全失明。经鉴定,陈合伟构成五级伤残。
陈合伟认为,自己持票乘坐南昌铁路局所属南昌客运段值乘的2204次普快列车回家,南昌铁路局应保证其人身安全,其在车厢内受伤,南昌铁路局应承担责任。为此,他将南昌铁路局推上法庭,要求南昌铁路局赔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项,合计20.5578万元。
南昌铁路局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认为应按照国务院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进行赔偿,按照该规定,旅客死亡的赔偿上限是四万元,因此愿意赔偿陈合伟三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南昌铁路局口头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5万元彻底解决纠纷,陈合伟接受该方案,但最终南昌铁路局拖延支付赔偿款时间,后陈合伟不再接受调解,坚决要求法院判决。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8月7日公开开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陈合伟购买车票并乘坐南昌铁路局所属南昌客运段值乘的铁路旅客列车,其与南昌铁路局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南昌铁路局作为承运方负有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并将旅客安全正点送达目的地的责任。南昌铁路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合伟在乘坐铁路旅客列车途中被不明飞行物击伤左眼致残,侵犯了陈合伟的健康权和身体权,故南昌铁路局应对陈合伟左眼致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铁路旅客运输过 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案件应适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确立的限额赔偿制度。《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而陈合伟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16657.98元以及因左眼失明构成五级伤残本应受偿的残疾赔偿金的总数额已超出赔偿责任限额,故南昌铁路局应按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赔偿陈合伟4万元。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故南昌铁路局应向陈合伟支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南昌铁路局赔偿陈合伟医疗费等共计6.83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南昌铁路局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陈合伟于2007年9月中旬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9月下旬,该院将全部执行款交付陈合伟,该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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