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影响车辆产权转移。
2005年8月13日,福州市民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张先生将一辆小轿车以5.5万元卖给王先生。协议订立后,王先生如期付款,张先生也依约定交付车辆,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05年10月24日,王先生将该车转让给冯先生,双方约定价格为5.8万元。当日,双方如约履行各自义务。10月25日,冯先生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汽车转入登记手续时被告知,由于转让人并非车主,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冯先生遂诉至法院,提出王先生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使。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影响车辆产权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王先生在买受小轿车后没有及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否定其已经取得车辆所有权。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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