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梁某参加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创意大赛并获奖,由于二六三公司未能兑现奖金,张某、梁某将二六三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一中院以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受其广告发布内容约束为由,依法判决二六三公司向张某、梁某支付奖金六万四千元及相关利息,并赔偿张某、梁某公证费1020元。
2004年3月,二六三公司组织并主办了第一届263“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参赛规则,设“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1名,奖金8万元,金奖1名,奖金2万元,商业传播奖1名,奖金1万元。
B&T小组参加了此次大赛,其作品《大.海》经评选以91.84分获得了商业传播组的第1名。二六三公司公布比赛结果为:B&T的《大.海》获得“梦想天才”商业传播金奖,奖金为2万元。二六三公司在宣布获奖结果时对《大.海》作出了如下评价:“……本作品的确对于263电子邮件产品特征进行了渲染,但是第一部分商业感略感牵强,第二部分体现功能情节略显模糊,对于一个优秀商业广告而言,尚欠火候。本着对作者鼓励的原则,特颁发榜眼花红以兹鼓励……”。
张某、梁某称,其是作品《大.海》的创作人,B&T是其网络名称。张某、梁某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网址为http://www.flash8.net网站上有关本次大赛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所附下载的内容中有B&T小组的相关信息,其中写明注册时间2005年9月9日、真名为张某、梁某,代表作品《大.海》(重生版)。张某、梁某还提交了参加其他比赛的获奖证书予以证明,如:2004年11月16日张某、梁某的作品《大.海》获得英特尔2004年度中国数字盛典专业区Flash组故事类DIGGI大奖;2004年12月25日张某、梁某导演的《大.海》获得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第4届学院奖最佳新人奖。
二六三公司在大赛前未向参赛者表明商业传播白金奖有可能空缺,也没有公示商业传播白金奖的具体评审标准,亦未在赛前将评审规则向参赛者进行公示。故张某、梁某诉至法院,要求二六三公司履行赛前承诺,确认《大.海》为“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并支付奖金64000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二六三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公告,主要内容为组织比赛,并对提供优秀作品的参赛者予以奖励,该公告符合悬赏广告的特点,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因而本案属于悬赏广告纠纷。二六三公司发出公告后,并不是只要提交作品就能获得奖金,尚需经过评定,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因此属于悬赏广告中的一种,即优等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受其广告发布内容的约束。二六三公司在互联网上对于参赛规则及奖项设置进行了规定,张某等人根据参赛规则递交了作品,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张某、梁某为《大.海》的权利人。
法院认为,悬赏广告系向社会公众发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在对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而二六三公司事先并未声明最高奖项可以空缺,因此就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通常理解,即第一名应获得最高奖项。张某、梁某基于这样的理解参加比赛,在获得第一名后有权主张最高金额奖金。
因此,一中院依法判令二六三公司向张某、梁某支付第一届263“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奖金六万四千元及利息,并赔偿公证费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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