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7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客运合同纠纷案,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判决被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约7万元。
2004年12月27日,受害人张礼彬乘坐被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川的车号为E09625的大巴车,从泸州出发到广东东莞打工,当车行至广西贵港根竹路段停车休息时,清点人员发现车上少了一名乘客并报警。后来从广西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四大队获悉,在柳南高速公路下行线过小平阳1—2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被碾压致死。后经查证,死者就是该车失踪的乘客张礼彬,经法医鉴定,张礼彬死亡原因是被另一辆号牌为桂A06288碾压致死。
受害人之妻李安莲、之女张义梅以客运合同纠纷将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受害人张礼彬与被告已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张礼彬安全运达到约定目的地,但被告却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导致张礼彬从车上无故失踪的事实,由此致张礼彬死亡的结果,构成了合同违约。要求被告承担张礼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万元。
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客运合同违约,被告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做到了安全运输,没有违法违约行为;因其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中途没有停车下人,至于张礼彬脱离客车,完全系因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客运合同有关规定,承运人得以免责;导致张礼彬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另一辆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死者近亲属应向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
法院查明,张礼彬生前乘坐于川E09625大巴车最后一排的中间位置,在他两旁距车窗的位置分别有另两位乘客,排除了被告在汽车高速行进中被甩出车窗的可能;而且该车在事发路段也没有停车下人(车上其他乘客予以证明)。在广西贵港根竹路段清点人数时,才发现张礼彬不见了,谁也说不清张礼彬是如何下车的,正是张礼彬脱离该车的事实导致被另一辆车碾压致死的结果。
法院认为,张礼彬乘坐被告经营的长途汽车至广东,双方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之规定,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负有安全运送旅客至目的地的义务,凡未尽到此责者,且无法定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事由的,都应对旅客在途中受到的伤亡损害承担责任。
本案旅客张礼彬在搭乘被告车辆的途中,虽不能查明脱离该车的真实原由,但其脱离承运人车辆后死亡在高速公路上,被告针对这一损害后果,仅以主观没有过错进行免责抗辩,不能证明死者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事实,故其免责的抗辩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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