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黄女士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在交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责任自负的协议。可在事故当天晚上,黄女即头晕、恶心并频繁呕吐,不得不入院治疗。出院后,黄女士要求王先生赔偿住院期间的费用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当日达成的协议系“重大误解”,王先生和车主姚女士还应支付黄女士各类赔偿8728.80元。
2006年9月13日上午,黄女士行走至本市波阳路、内江路口时,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黄女士当即被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急诊。因黄女士当时未发现有何不良反应,遂回家休息。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黄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交警部门协调下,黄女士与王先生当日就事故的处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黄女士的医疗费自理,王先生的医疗费、物损费亦自理,今后双方无涉,就此结案。
可在当天傍晚,黄女士开始觉得头晕、恶心并频繁呕吐,又再次至杨浦区中心医院急诊,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伴枕部头皮下血肿。为此,黄女士住院治疗至2006年10月5日,治疗期间共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7658.80元。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黄女士遂于2006年10月18日将王先生及摩托车的车主姚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两被告全额赔偿医疗费人民币7658.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80元(按每天人民币40元计算22天)、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000元。
而在法庭上,两被告却辩称事发当日已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当时经检查,未发现黄女士有不良症状,但在当天傍晚即出现了头晕、恶心、频繁呕吐等现象,且经诊断,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伴枕部头皮下血肿,故其与王先生成的“费用各自自理”之调解协议显属重大误解,现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姚女士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由于原告提出的赔偿额尚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机动车一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原黄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8728.80元;姚女士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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