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乘坐公交车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殴后,司机途中却将打人者放走,为索赔偿田先生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判决:驳回客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田先生医疗、误工、交通、鉴定等费用及衣服款共计2600余元。
2005年12月5日下午2时许,田先生乘坐客运公司无人售票公交车上班时,由于车上拥挤田先生与两乘客因踩脚发生口角,两乘客殴打田先生。车行途中,公交司机停车放人,致使两侵害人离车逃走。田先生经诊断为“头皮外伤,右前额血肿形成,眉弓、耳廓上部皮肤裂伤”,他支付医疗、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100余元。
2006年3月,田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客运公司负有安全将自己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该公司司机却故意放走行凶者,故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误工、交通、鉴定、精神损失等费用及衣服款共计1.3万余元。客运公司辩称,田先生系被他人打伤,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田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客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田先生购票乘车,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客运公司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也有救助遇险救助旅客的义务。案件中,田先生被打时,客运公司职员完全可以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一些避险措施,但客运公司却未尽协助义务,放任侵害人下车逃走,致使田先生无法向侵害人请求赔偿。客运公司已构成违约,对田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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