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网络实名以图转让从中牟利,未果后便将代理商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费用。今天,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诉讼双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注册费1500元。
27岁的原告丁某是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级主管,2004年5月,他与华坤公司(该公司是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推销网络实名的代理商,现已被阿里巴巴网站并购)签订合同,向3721公司订购“华芳”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并交纳了3000元服务费用。不久,“华芳”被注册成功,“中广置业”未能注册成功。因无法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丁某将华坤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此前均知道“中广置业”是江苏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原告想抢先申请注册,然后出卖给中广置业公司,以获取一定的利润。承办法官曾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在互联网上查寻案件事实,当在阿里巴巴网站中键入要购买词汇“华芳”后,通过搜索,页面会弹出一个出售人丁某的联系方式,而当键入“中广置业”四个字搜索时,则未弹出类似页面,出现的是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页面。
法院认为,原、被告了解“中广置业”具有特定的意义,也知道3721公司《注册规范》中“禁止恶意抢注,禁止非权利人使用社会团体名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注册为网络实名”等条款,但双方仍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注册他人的公司名称,以牟取非正当利润,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据此,法院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编后
抢注不能侵害他人利益
近几年来,有关商标抢注、网络域名抢注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前段时间,福建省长乐市市民李某抢注“中央一套”避孕套商标,就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如今又出现抢注网络实名的现象,着实应该引起人们尤其是公司企业的关注。
据有关部门统计,抢注商标、域名等行为,70%发生在个人身上,抢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转让牟利,一些抢注成功者因此获得巨大利润的也不在少数。应当说,对于不违反法律、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抢注行为,我们没有理由去指责。然而此案的情况不同。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明了“中广置业”是一个早已存在的知名公司,也应该清楚对该公司网络实名进行抢注会侵害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牟取利益仍签订注册合同,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自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我们希望通过此案的报道,唤醒企事业单位对网络实名的保护意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成功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杜绝各种不当的恶意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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