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赴日旅游团有三个游客偷逃到日本至今不归。为此,组织这次出境游的北辰国旅将游客的所在单位,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告到了法院。今天上午,此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硬笔书法协会向北辰国旅支付保证金30万元。
2006年3月29日,北辰国旅与硬笔书法协会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北辰国旅组织硬笔书法协会一行25人赴日本进行为期6天的旅游,并预定了往返的机票。依据北京市的有关旅游的规定和双方约定,出团前每位旅游者需缴纳10万元押金,回国后退给客人,以防个别旅游者潜逃滞留不归。后硬笔书法协会提出,愿意以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如果出现逾期不归、滞留等情况,由硬笔书法协会负责将押金10万人民币交给旅行社。出于对硬笔书法协会的信任,北辰国旅同意了硬笔书法协会的要求。
2006年4月18日,旅游团从北京出发抵达日本。不想第二天清晨即发生三名游客擅自离团潜逃事件,迄今未归。这三人均为黑龙江人,均为办公室文员。事发后,北辰国旅导游和当地的日本地接社导游立即向当地的警署报了案。2006年4月23日回国后,旅行社立即按规定向北京市旅游局做了报告。
另外,就硬笔书法协会赴日一事,北辰国旅向地接社中国太和旅行社出具担保函:“兹有我公司26位客人由我公司出据担保函,由贵社安排地接服务并递送签证。我公司证明所有客人提供资料真实可靠,担保26位客人在境外期间遵守当地法律并按期与团队返回中国。如发生个别游客滞留不归的情况,贵社有权向我公司按滞留人数收取罚金计人民币10万元/人。我公司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发生3人滞留日本未归的情况后,北辰国旅在2006年4月28日交给中国太和旅行社担保押金10万元。
硬笔书法协会在法庭上辨称,担保书是北辰国旅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让被告出具的,显失公平,而且原告还虚构了一些事实,因此担保书依法无效,故其不应承担支付30万元担保金的义务。就此问题,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硬笔书法协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书是北辰国旅采取突然袭击及虚构事实的方式方法要求其出具的,应认为硬笔书法协会是自愿的,未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开出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
硬笔书法协会为“偷逃”的三人向北辰国旅出具了证明,证明这3个人是其单位的办公室文员,并在证明上加盖了硬笔书法协会的公章,应认定这3人是硬笔书法协会的文员。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基于其自身的性质,具有第三人担保的法律特征。既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向债权人作担保,保证必须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
具体到本案旅游合同是北辰国旅与硬笔书法协会之间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为北辰国旅和硬笔书法协会,双方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书是硬笔书法协会向北辰国旅出具的,当事人也是北辰国旅和硬笔书法协会,并不涉及到第三人。而作为债务人的硬笔书法协会是不得为自己的债务向债权人北辰国旅作担保的。因此,北辰国旅与硬笔书法协会之间的担保书应认定为是旅游合同的补充条款,而且是有关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补充条款,也就是说如出现逾期不归、滞留的情况就应则视为是硬笔书法协会的违约,违约后,硬笔书法协会应按每人10万元支付给北辰国旅违约金。现在确有3人逾期不归,发生滞留情况,硬笔书法协会就应依约支付给北辰国旅违约金。因此,北辰国旅起诉要求硬笔书法协会给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硬笔书法协会对一审判决结果存有异议,他们表示有可能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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