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5年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江西省“高考移民”第一案后,11月15日,该院再次审理了一起16名“高考移民”家长索还代理费案。因原被告之间代理行为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段明龙等16人系2003、2004年度参加全国高考的考生家长,因听信被告康忠光的承诺,让其代理原告等16人办理其子女在云南省参加高考的有关手续。康忠光先后收取16人每人1.2万至2万元不等的委托代理费,共计31.2万元。但康忠光收取代理费后,却未按约定办理原告16人子女移民云南高考的有关手续,导致原告的子女未能被高校录取,甚至部分考生未能参加该年的高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高考移民委托代理行为规避国家政策,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也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秩序”这一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委托代理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康忠光因该行为取得的31.2万元代理费也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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