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经济管理学院在入学时承诺包分配,但在学员毕业时却无法兑现,因而被两名学员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经济管理研修学院返还学员学费。
郭璐和张惠(化名)来自东北,他们在起诉书中称,他们通过上网获得了北京一家经济管理学院招收民航乘务员学员并包分配的有关信息后,于去年3月20日前往被告处办理了入学手续并于当日交给被告学杂费1.17万元,同时与被告签订了就业保障协议书,约定如果通过被告考试合格,被告将为他们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和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性大专证书及《民航乘务员证书》,在学员毕业后一年内,由被告分配进入航空公司录用为乘务员,如被告违反此约定,应退还全部学费。
2005年4月他们开始接受被告正式培训并于2005年7月20日结课,通过被告的民航乘务员考试并取得航空乘务大专文凭。但至今,该经济管理学院违反约定,没有给他们分配相关工作,也没有发放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性大专证书及《民航乘务员证书》。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学费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在法庭上,该经济管理学院否认与原告签过任何协议,也未向原告承诺发放大专文凭,并强调原告接受的是短期培训,只能发结业证,不可能发大专毕业证。
法院查明,在2003年,该经济管理学院为扩大办学规模,与另外一人签订合作办学意向书,约定双方共同举办工商管理等自学助考专业,合办专业纳入经济管理学院的编制,接受经济管理学院的领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外统一用该经济管理学院的名称。今年6月,该学院与其解除了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郭璐和张惠就读于该经济管理学院并交纳了相应费用,双方因此形成了以教育培训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各自义务。该经济管理学院未能按协议约定向郭璐和张惠颁发相应证书并推荐工作,系违约行为,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学院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学院辩解的未与原告签过协议、也未承诺颁发证书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宣判后,经济管理学院表示考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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