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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别法优先原则适用邮政法 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终审判决

发表时间:2008-09-07 10:22:31 来源: 作者:胡强 张晓东 点击数:


——索赔3000万元被驳回  法院判令退还邮资2400
 
    今天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公众关注的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本报去年8月10日曾作报道)中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诉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邮政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星河公司邮资费2478.58元,同时驳回星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商业信函被人当废品卖
    2002年3月26日,星河公司与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商函公司(乙方)负责准确、及时、一封不漏地为星河公司(甲方)发出商业信函(印刷品),交寄商业信函(印刷品)的数量双方商定为每年200万件以上,交寄商业信函(印刷品)的价格为每封0.26元,信封由乙方免费提供。星河公司于2002年4月8日至同年9月6日,向绵阳市邮政局交寄商业信函2496110封,绵阳市邮政局就每一笔交寄信函业务分别向星河公司出具《交寄整付零寄平常邮件清单》和《收条》,该清单上均注明邮件为平信。
    同年10月,星河公司发现其交寄的商业信函被卖到绵阳高新区国富废品收购门市部,遂向当地检察机关报案。检察机关查明,绵阳市邮政局处理中心信函分解组组长冯云波先后3次将全国各地退回星河公司的商函500多公斤卖给废品站。去年2月,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以毁弃邮件罪判处冯云波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此外,当地农民李长春、钟敏将一些商业信函拆解后私自变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各缓刑1年。
    状告邮政部门索赔3000万
    多次与邮政局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星河公司将对方告上法院,称共有200多万封交寄信件被毁,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万元。一时引起国内外媒体普遍关注,称之为“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
    原审法院认为,星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交寄的信函中有资料信函,且其交寄的邮件内的《星河科技专刊》已被相关部门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印刷制品。加上案涉交寄协议属邮政合同,应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本案诉争邮件应认定为平常邮件,邮政企业依法不负赔偿责任,因此驳回起诉。
星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此案不适用邮政法,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遂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依特别法优先原则 适用邮政法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作为邮政企业与邮政用户之间因邮政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设立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理当属邮政法调整的对象;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则适用于所有因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而该案适用的特别法邮政法没有规定的,才依照普通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川省高院继而认为,依据邮政法及相关规定,星河公司交寄信函应属平常邮件。同时,星河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绵阳市邮政局未投递的信函数量达230余万封。由于星河公司交寄的商函系平常邮件,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星河公司要求邮政局承担3000万元损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是,邮政局应退还未寄出的9533封商函的邮资247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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