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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包赚不赔”的效力

发表时间:2008-09-07 10:22:36 来源: 作者:刘源波 点击数:


  案例:
  前不久,一个在银行工作的朋友严白虎向我问了我这么一个问题:“年把前,一个以前在证券公司上班的朋友孙策说帮我炒股,保证‘包赚不赔’:所用资金30万,保证每个月给我3000块钱赚。后来,我们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现在,不仅没赚到钱,反而亏了十几万。我想问哈子‘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可不可以向他要求赔偿?’”了解证券、股票的人都知道买卖股票的风险,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有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所以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包赚不赔”的承诺肯定是无效的,那严白虎与孙策的协议是否也无效呢?严白虎可以向孙策要求赔偿损失吗?
 
  法律意见:
  1.严白虎与孙策的协议是否也无效呢?
  首先,要了解“证券公司的‘包赚不赔’承诺无效的原因”,还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的‘包赚不赔’的承诺”无效就是因为违反了证券法中上面所列的强制性规定。
  下面再看“严白虎与孙策的协议是否也无效呢?”那就要看“孙策承诺包赚不赔”是否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其它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规定。
  任何生意、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而证券公司因为其特殊的市场角色被法律禁止从事“包赚不赔”的承诺业务是有其立法立足点的,但严白虎与孙策之间的风险委托炒股行为是一种纯粹的个人对个人的民事行为,不可能影响整个股票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事委托业务不得有‘包赚不赔’的承诺”。很显然,该协议也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它情形,所以,我认为:严白虎与孙策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
  2.严白虎可以向孙策要求赔偿损失吗?
  既然协议有效,那严白虎就可以要求孙策赔偿损失。当然,如果孙策认为不划算或没有把握,可以立即解除该没有约定期限的委托炒股协议,而委托期间的损失赔偿是没有借口的。
 
  友情提醒:
  合同无效的终极判断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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