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10月1日,某报社记者孟达与甲公司签订家装合同:由甲公司负责装修孟达新买的三室两厅住房,包工不包料共计50000元,从孟达付清首款15000元开始计算工期,之后每隔20天付款15000元,工期两个月,余款5000元在入住6个月后若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立刻付清。在甲公司多番催讨的情况下,孟达于10月15日付款15000元,甲公司马上组织员工进场施工。23天后的11月7日,孟达又支付15000元,47天后的12月1日,孟达又支付15000元。12月底,孟达过来看房时发现装修仍未完毕,逐要求甲公司加快进程,务必在春节前完工,否则要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通过媒体爆光。果不其然,工程至次年2月底才完工。2004年9月,在派人催讨尾款5000元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果断地向人民法院起诉孟达要求支付尾款。孟达则反诉甲公司赔偿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10000元,包括新年期间2个月孟达在外租房的租金2000元、家人平时上班打的的路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以及春节喜庆费5000元。甲公司则以孟达迟延支付工程款在先导致甲公司工作计划被打乱为由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孟达承担迟延10天付款的违约金1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孟达十日内支付尾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10天付款的违约金31.50元,驳回孟达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的承担在此略)。孟达或甲公司需要上诉吗?假设孟达没有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他的哪些损失应该得到支持?
法律意见:
1.孟达或甲公司需要上诉吗?
2.假设孟达没有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他的哪些损失应该得到支持?
假设孟达没有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那么甲公司就没有任何借口顺延工期,则甲公司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因此给孟达造成的损失。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体现公平原则,损失要合理,如租金损失应以类似地段类似房屋的租金为参考依据,家人平时上班打的的路费、误工费以及春节喜庆费等没有法律依据,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切莫浪费诉讼费。
友情提醒: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想装修公司守约,首先自己做到诚信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