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发表时间:2008-09-07 10:22:39 来源: 作者:刘源波 点击数:


    案例:
    2003年10月1日,某报社记者孟达与甲公司签订家装合同:由甲公司负责装修孟达新买的三室两厅住房,包工不包料共计50000元,从孟达付清首款15000元开始计算工期,之后每隔20天付款15000元,工期两个月,余款5000元在入住6个月后若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立刻付清。在甲公司多番催讨的情况下,孟达于10月15日付款15000元,甲公司马上组织员工进场施工。23天后的11月7日,孟达又支付15000元,47天后的12月1日,孟达又支付15000元。12月底,孟达过来看房时发现装修仍未完毕,逐要求甲公司加快进程,务必在春节前完工,否则要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通过媒体爆光。果不其然,工程至次年2月底才完工。2004年9月,在派人催讨尾款5000元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果断地向人民法院起诉孟达要求支付尾款。孟达则反诉甲公司赔偿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10000元,包括新年期间2个月孟达在外租房的租金2000元、家人平时上班打的的路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以及春节喜庆费5000元。甲公司则以孟达迟延支付工程款在先导致甲公司工作计划被打乱为由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孟达承担迟延10天付款的违约金1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孟达十日内支付尾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10天付款的违约金31.50元,驳回孟达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的承担在此略)。孟达或甲公司需要上诉吗?假设孟达没有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他的哪些损失应该得到支持?
 
    法律意见:
    1.孟达或甲公司需要上诉吗?
    不需要。就孟达来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虽然孟达第一次付款不存在迟延问题,但第二、三两次迟延支付构成违约,因此导致工程顺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加上春节前后装修公司业务繁忙,除非孟达能证明甲公司有停工现象,否则,孟达对于甲公司正常的顺延主张违约责任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对于甲公司,追讨尾款天经地义,而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因为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甲公司应以未付款部分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所以主张1000元的违约金明显不符,并且甲公司还要承担超过31.50元以上的部分的诉讼费。
    2.假设孟达没有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他的哪些损失应该得到支持?
    假设孟达没有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那么甲公司就没有任何借口顺延工期,则甲公司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因此给孟达造成的损失。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体现公平原则,损失要合理,如租金损失应以类似地段类似房屋的租金为参考依据,家人平时上班打的的路费、误工费以及春节喜庆费等没有法律依据,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切莫浪费诉讼费。
 
    友情提醒: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想装修公司守约,首先自己做到诚信不违约。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 徐州“一夫二妻”区委
家庭矛盾起纠纷 老父率 组图:鸟巢闭幕式上燃

热点文章
 
· 房屋维修合同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房屋维修协议书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