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奶牛合同纠纷案。
2003年7月4日,原告王某以48900元的价款在被告刘某处购买6头奶牛,同年7月,原告委托兽医对6头奶牛例行检查时发现,6头奶牛均无子宫,原告遂找被告要求退牛,被告称牛是从山西买的,不知其无子宫,不愿退款。由于涉案奶牛赔偿问题一直未决,原告便以肉牛价格卖掉后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奶牛无子宫,无法受孕,不能产奶,作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此案以原告得到35000元的赔偿而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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