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还没出生,父亲却因为一场车祸离开人世。前日,铜梁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刚满1个月的孩子刘洋(化名)要求赔偿抚养费,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法院调查,2007年10月15日,遂宁人张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从四川遂宁开往重庆。当晚9时30分左右,货车在铜梁街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星(化名)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星的意外去世,给已怀有4个月身孕的妻子廖萍(化名)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交警勘查现场后,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今年3月,廖萍产下儿子刘洋。次月,铜梁县检察院向铜梁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刘星的父母、妻子以及才1个月的遗腹子刘洋,要求张某赔偿55万余元,包括遗腹子刘洋的抚养费。
遗腹子的抚养费问题成了主要的争议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遗腹子的扶养费赔偿标准,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其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谓“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包括由死者抚养和尚未抚养的子女。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应该对刘某的遗腹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铜梁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判处张某赔偿死者刘星父母妻儿的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