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借了姨父张某的钱做生意却拒不认账,没想到张某暗中录音收集了证据。昨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依据张某提供的录音,依法判决崔某还钱。
2006年9月,崔某因开办饮食店向姨父张某借款2.3万元,碍于亲戚的面子,张某没有让崔某写借条。后来,张某多次向崔某索要借款,崔某竟以借款时未写借据赖账。2007年10月的一天,张某电话再次向崔某索要借款时,崔某承认了借款事实,并声称反正也没有借条,让姨父张某想上哪告上哪告,张某对谈话内容暗中进行了录音,张某向法庭提起诉讼,并出示了二人的谈话录音。
法院认为,崔某向张某借款2.3万元的事实,有张某提供的录音带证明。虽然张某提供的录音带是未征得崔某同意暗中录制的,但该证据的取得并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录音音质清晰,未存有疑点,应当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据此,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崔某归还张某借款2.3万元。
律师点评:从本案来看,张某虽然没有让崔某同意其录音,此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对方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提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在司法实践中,以此方式进行录音维权的案例越来越多,从法院的判例来看,法院基本还是支持此录音的证据有效。也就是以此种方式进行录音并没有侵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故,法院还是依法予以采纳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