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村委会组织的工地工作时与同事发生口角,意外猝死,在要求丈夫同事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妻子将村委会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妻子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赵某系蔡某之妻,蔡某生前与方某同在门头沟区某村委会组织的天门山景区工地工作。2006年7月23日7时30分许,蔡某上班途中到达天门山风景区大门口时,因埋怨负责管理大门钥匙的方某没有按时开门而发生口角。之后,蔡某在到达上班处不久即晕倒,同事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日,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蔡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赵某在要求方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26.5万元。
村委会则辩称,蔡某死亡后,村委会已于2007年2月10日给付赵某经济补偿3435元。且赵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诉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无论是在蔡某死亡后一年内还是在村委会给付赵某补偿费之后的一年内,赵某均未向村委会主张权利,赵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