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客运公司一小公共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因司机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致乘客陈某摔伤并致高位截瘫。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本网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客运公司被判赔偿乘客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共计194万余元。
2005年1月,38岁的山东省新泰市某化工厂职工陈某来京探亲,乘坐小5路公交车外出。途中,由于司机紧急刹车,致使陈某仰面摔倒。后经送往海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脊髓外伤(横贯性损伤)、高位截瘫。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于2007年6月22日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属I级(伤残赔偿指数100%)。陈某的妻子自陈某出事之后,来京照顾,家中还有尚且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母亲。为此,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乘坐公共汽车过程中,由于公共汽车驾驶员紧急刹车,致使陈某摔伤,对于因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由于陈某在公交车上摔伤,致使胸11椎体爆裂骨折,脊髓横贯性损伤并截瘫,直接影响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活动参与能力,陈某希望借助截瘫行走支具站起来并训练,达到恢复的目的,希望今后的生活过得阳光一点,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每个健康人对残疾人的祝愿。因此,法院根据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的说明,认可陈某配置进口残疾辅助器具,以确保高位截瘫的病人更加安全,遂终审判决客运公司赔偿陈某残疾辅助器具费49.8万元。
此外,法院还判令客运公司赔偿陈某误工费15.9万余元、护理费7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39.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9万元等,共计19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