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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首次申办)

 

发表时间:2007-10-22 2:42: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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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首次申办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首次申办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CXSAWS003-09-2002
  审批项目依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申办人到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疾病控制中心窗口咨询,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人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第(一)项)。
  2、申办人申请所须材料:
  ⑴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⑶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⑸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⑹公共场所功能区平面图(按比例绘制);
  ⑺卫生管理制度(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⑻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⑼出具公共卫生综合卫生质量报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写《建设项目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建设项目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建设项目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卫生监督所备案。
  工作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
  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申办单位按整改意见组织施工。审核人员将“中止审核”通知书交受理人员备案。申办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在此期间内申办人不得从事公共场所工作,违反者按无证经营予以行政处罚。申办单位整改后经审核人员复验,合格者材料转复审人员;不合格者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复审监督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科通知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复审监督员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申办单位现场验收。
  对符合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科制作“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由科长签署“同意”的意见;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复审监督员制作“竣工验收认可书”。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科科长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复审监督员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民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同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水质监测,10日内出具水质检验报告,交卫生监督所。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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